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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++箴言:绝不重定义继承的非虚拟函数

    假设我告诉你 class(类)d 从 class(类)b publicly derived(公有继承),而且在 class(类)b 中定义了一个 public member function(公有成员函数)mf。mf 的参数和返回值类型是无关紧要的,所以我们就假设它们都是 void。换句话说,我的意思是:

 class b {

 public:

  void mf();

  ...

};

class d: public b { ... };


    甚至不必知道关于 b,d,或 mf 的任何事情,给定一个类型为 d 的 object(对象)x,d x; // x is an object of type d
  
    对此你或许非常吃惊,

    b *pb = &x; // get pointer to x

    pb->mf(); // call mf through pointer

  的行为不同于以下代码:

    d *pd = &x; // get pointer to x

    pd->mf(); // call mf through pointer

  因为在两种情况中,你都调用了 object(对象)x 中的 member function(成员函数)mf。因为两种情况中都是同样的 function(函数)和同样的 object(对象),它们的行为应该有相同的方式,对吗?

  是的,应该。但是也可能不,特别地,如果 mf 是 non-virtual(非虚拟)而 d 定义了它自己的版本的 mf:

 class d: public b {

 public:

  void mf(); // hides b::mf; see item33

  ...

};

pb->mf(); // calls b::mf

pd->mf(); // calls d::mf

  这种行为两面性的原因是像 b::mf 和 d::mf 这样的 non-virtual functions(非虚拟函数)是 statically bound(静态绑定)的(参见 item 37)。这就意味着因为 pb 被声明为 pointer-to-b 类型,所以,即使就像本例中的做法,让 pb 指向一个从 b 继承的类的对象,通过 pb 调用的 non-virtual functions(非虚拟函数)也总是定义在 class b 中的那一个。

  在另一方面,virtual functions(虚拟函数)是 dynamically bound(动态绑定)的(再次参见 item 37),所以它们不会发生这个问题。如果 mf 是一个 virtual function(虚拟函数),无论通过 pb 还是 pd 调用 mf 都将导致 d::mf 的调用,因为 pb 和 pd 都实际地指向一个 type(类型)d 的 object(对象)。

  如果你在编写 class d 而且你重定义了一个你从 class b 继承到的 non-virtual function(非虚拟函数)mf,d 的 objects(对象)将很可能表现出不协调的行为。特别是,当 mf 被调用时,任何给定的 d object(对象)的行为既可能像 b 也可能像 d,而且决定因素与 object(对象)本身无关,但是和指向它的 pointer(指针)的声明类型有关。references(引用)也会像 pointers(指针)一样表现出莫名其妙的行为。

  但这仅仅是一个从实用出发的论据。我知道,你真正需要的是不能重定义 inherited non-virtual functions(通过继承得到的非虚拟函数)的理论上的理由。我很愿意效劳。

  前文解释了 public inheritance(公有继承)意味着 is-a,在《c++箴言:接口继承和实现继承》一文中记述了为什么在一个 class(类)中声明一个 non-virtual function(非虚拟函数)是为这个 class(类)设定一个 invariant over specialization(超越特殊化的不变量),如果你将这些经验应用于 classes(类)b 和 d 以及 non-virtual member function(非虚拟函数)b::mf,那么:

  每一件适用于 b objects(对象)的事情也适用于 d objects(对象),因为每一个 d objects 都 is-a(是一个)d objects(对象);

  从 b 继承的 classes(类)必须同时继承 mf 的 interface(接口)和 implementation(实现),因为 mf 在 b 中是 non-virtual(非虚拟)的。

  现在,如果 d 重定义 mf,你的设计中就有了一处矛盾。如果 d 真的需要实现不同于 b 的 mf,而且如果每一个 b objects(对象)——无论如何特殊——都必须使用 b 对 mf 的实现,那么每一个 d 都 is-a(是一个)b 就完全不成立。在那种情况下,d 就不应该从 b publicly inherit(公有继承)。另一方面,如果 d 真的必须从 b publicly inherit(公有继承),而且如果 d 真的需要实现不同于 b 的 mf,那么 mf 反映了一个 b 的 invariant over specialization(超越特殊化的不变量)就不会成立。在那种情况下,mf 应该是 virtual(虚拟)的。最后,如果每一个 d 真的都 is-a(是一个)b,而且如果 mf 真的相当于一个 b 的 invariant over specialization(超越特殊化的不变量),那么 d 就不会真的需要重定义 mf,而且想都不能想。

  不管使用那一条规则,必须做出某些让步,而且无条件地禁止重定义一个 inherited non-virtual function(通过继承得到的非虚拟函数)。

  如果阅读本文给你 déjà vu(似曾相识)的感觉,那可能是因为你已经阅读了《c++箴言:多态基类中将析构函数声明为虚拟》,该文解释了为什么 polymorphic base classes(多态基类)中的 destructors(析构函数)应该是 virtual(虚拟)的。如果你违反了那个 guideline(指导方针)(例如,如果你在一个 polymorphic base class(多态基类)中声明一个 non-virtual destructor(非虚拟析构函数)),你也同时违反了这里这个 guideline(指导方针),因为 derived classes(派生类)总是要重定义一个 inherited non-virtual function(通过继承得到的非虚拟函数):base class(基类)的 destructor(析构函数)。甚至对于没有声明 destructor(析构函数)的 derived classes(派生类)这也是成立的,因为,就像《c++箴言:了解c++偷偷加上和调用了什么》中的解释,destructor(析构函数)是一个“如果你没有定义你自己的,编译器就会为你生成一个”的 member functions(成员函数)。其实,《c++箴言:多态基类中将析构函数声明为虚拟》只相当于本文的一个特殊情况,尽管它重要到足以把它提出来独立成篇。

  things to remember

  ·绝不要重定义一个 inherited non-virtual function(通过继承得到的非虚拟函数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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